本报讯 为有效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执法有尺度、执行有温度的执法理念,莆田海事局湄洲岛海事处于12月9日向违法行为当事人,开具了莆田辖区首单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2日,湄洲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电子巡查时发现“鸿**”轮已出港且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能耗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船舶在出港前应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
背景介绍
按照《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该轮船舶所有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两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福建海事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十项内容,决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开具《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开展现场教育,督促其自觉守法,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践行者。
何为“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的机制。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身家清白船”,重点跟踪船舶、被协查船舶、“三无”船舶等涉事船舶当事人不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它的适用范围是10种轻微违法行为,包括“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莆田海事局将继续推行“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不断优化改进执法方式,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健全执法为民长效机制。(李蓉)